道德

人类共同生活时,行为举止应合宜的规范与准则。道德是人类分辨善恶对错之行为的规范总体。西方哲学中多把道德纳入于伦理学中讨论。

在道德规范方面,对道德义务讨论的较多,其次常就法律与道德相并讨论,重在何者为「是」(right)和「公道」(equity)的问题。

就契约论而言,霍布斯(T. Hobbes)认为道德指的是遵从国家所定立的行为原则。因为人类在原始自然状态下,人人均有极大的自由,能为所欲为。但由于人需要资源,而资源又有限,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不断地争夺,以获取资源。在这种过程中,又发现即使力气或个人能力优于别人,亦有被别人联合而致败的可能。为了每个人的生命设想,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给一位公认的执法者,让他在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权的原则下,遵从他所订立的法律。执法者因而享有极大的权力,对不守法者加以制裁。故霍布斯以为道德指的是守法的行为。

就义务论来看,康德(Imm. Kant)认为人有理性,依从自己的理性而实践德行时,才能显出自身有价值,而不再是受自然因果法则制约的个体。德行是其他动物所缺乏的,只有有理性者依理性而行才能完成。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受制于自然法则,即饿了要吃饭、有欲望就要发泄,但人同时也有理性,在追求自然需求的满足时,会考虑其正当性及合法性。所以当人能以理性为行动的主导,依其所产生的法则作行动原则时,即已脱离了自然生物的一面,而达到尊严且独特的存有者。

人之所以要有道德,即是为了显示人存在的价值,而道德指的即是理性自为立法时,行动者所表现的行为,故而是一项自发的,不受外在因素所制约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