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系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之表示,即相对人需知道表意人并非真意并且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非真意之合意(“台湾地区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号判例)。
换句话说,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双方心中都没有真意,而且彼此都知道,仍然故意为与真意不符的合意。
例如甲为避免名下的房子被债权人查封,就和乙签了买卖契约书,约定把房子过户给乙,但甲、乙都知道彼此间根本没有要买卖房子的意思。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效力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条第1项),因而第三人可以主张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或有效(主张有效第三人须举证)。即属于相对无效。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财产行为、身分行为均有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适用,但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因无法合于表意人与相对人间有意思联络之要件,故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适用。
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该他项法律行为适用相关之规定(民法第87条第2项)。例如为规避赠与税,而对外买卖契约名义为之,故买卖契约系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故为无效;但有赠与及受赠之意思表示,为隐藏之法律行为,则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