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事变责任

指债务人">债务人纵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仍不免发生的事故。

例如因第三人之行为所造成之履行障碍。

又如有关三温暖业者泊车责任,主要的请求权基础就是台湾地区“民法”第606条及第607条场所主人通常事变责任。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场所主人责任。大陆地区《民法典》对应制度为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