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7法律帮
所谓的通奸,是指有配偶之人与他人互得同意而为奸淫。所谓奸淫既遂,系采「性器官结合说」,即双方自愿发生性器接合的行为。
如今多数国家的刑法均已废除通奸罪。台湾地区”刑法”第259条第1款为其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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