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之诉

原告起诉后于同一程序所追加提起的新诉,该新诉与原事件相较,可能有新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之声明。兹因诉之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之声明,故其中有增加新的诉之要素,即为所谓诉之追加。

例如: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清偿借款1000万元,后又再于同一程序中另依据甲于借款时所签发的1000万元本票,请求法院判命甲履行该本票债务,即属诉之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