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裁量

行政机关对于是否为行政行为,以及如何为行政行为,依法律规定有裁量空间者,其行使裁量权时,如逾越裁量权限、不为裁量或滥用权力等情形,便是违法裁量。(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项、第201条)

【标注】本词条引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上与之相应的规则: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