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民事)

过失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应能够预见一定之结果,但不注意而无法预见,导致发生一定之结果(台湾地区“刑法”就过失设有定义性规定)。民事责任中的过失,依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认定:关于侵权行为人之注意义务,系以一般具有相当知识经验且勤勉负责之人,在相同之情况下是否能预见并避免或防止损害结果之发生为准。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的判断同样采“合理人”注意义务标准:以一般具有相当知识经验且勤勉谨慎之人处于相同情形能否预见并避免损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