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参加

辅助参加,就是参与他人间已系属的诉讼,辅助当事人其中一方进行诉讼的人(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4条参照)。

辅助参加人并非当事人,故不为判决效力所及,不得独立上诉,且其行为不得与所辅助之当事人行为相牴触(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8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61条参照)。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诉讼制度用语。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设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