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遣费
雇主或劳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业、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等)终止劳动契约时,雇主应发给劳工的补偿金。
资遣费的工作年资计算则依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57条及第84-2条规定,以服务同一事业者为限,并且从受雇之日开始起算。资遣费的计算,由于台湾地区“劳工退休金条例”之退休金制度正式上路,以2005年7月1日作为分水岭,分为旧制及新制: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劳动法用语(资遣费)。大陆地区对应概念为《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制度目的与台湾地区资遣费相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