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权
所谓请愿权,乃指人民对于国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本身权益之维护,向职权所属之民意机关或行政机关陈述其意见或愿望,请求此等国家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台湾地区”宪法”第16条、”请愿法”第2条)。
不过请愿权的行使并非漫无限制,依照台湾地区”请愿法”第3条及第4条规定,人民请愿之事项,不得牴触宪法或干预审判,同时对于依法应提起诉讼或诉愿之事项,亦不得请愿。
【标注】“请愿权”系台湾地区宪法权利。大陆地区《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实践中通过信访、人大代表建议等渠道行使,相关程序由《信访工作条例》等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