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义 刑事审判采「诉讼主义」,必以诉讼之存在为前提,始得为审判;如诉讼关系已经消灭,其所为判决,即属违法无效。又案件经判决确定者,其诉讼关系自己消灭,法院如再行判决,即属双重判决,依上述说明,当然无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9台非218决) 【标注】本词条引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决议。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确立相同精神:案件一经判决确定,非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得重新审判,同一案件不得重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