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之追加

原告起诉后,针对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诉之声明提出新的主张,并与原有的主张合并。

例如:原告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诉讼进行中再主张被告机关应合并给付损害赔偿,追加诉之声明,请求法院判命被告机关应给付新台币5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