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以定金之交付作为证明契约已成立,相当于大陆的”定金”。规定于台湾地区”民法”第248条: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大陆地区对应制度是定金制度,即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见《民法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