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

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意思是刑事审判必须根据证据才能认定与犯罪有关的事实,不能仅凭推论或猜测。

认定犯罪的基础在于直接证据,若是间接证据,加上合理的推理,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之基础。但是单纯的臆测或是推论,并非刑事诉讼法上所谓的证据,检察官若仅提出推论或是臆测,并没有尽其举证责任,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仍应该判决被告无罪。

换句话说,当法院要认定被告有罪,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假如证据不够或是根本没有证据,那么,纵使大家都「认为」是这个被告犯罪,法院一样要做出无罪判决。因为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犯罪事实,一般常听到的「让证据说话」、「证据到哪里,就办到哪里」,也是相同的意思。

例如,张三杀了李四,但是却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或是虽然有证据,但是证据还不足够证明张三杀了李四,基于「证据裁判主义」,法院必须判决张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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