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性裁判

(Appellenentscheidungen)

又称「警告性宣示」,警告性裁判常常关乎到法律合宪性的时间面向。

系指当系争法律或其适用正朝违宪状态发展,或系争规范是否违宪难以判断时,仅在判决理由中提醒立法机关系争法规有违宪疑义,甚至表明该系争规范未来可能变成违宪,但该规范仍继续有效。

在作成这种裁判时,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宣告作为审理标的的法律「尚属合宪」。但更重要的是,其会同时指出,假若立法者不对规范做出合乎时宜的增删修改,作为审理标的的法律极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沦为违宪。从而大法官呼吁立法者尽速采取行动,并在警告性裁判中指示立法者宜审慎斟酌的宪法原则与所应调整的方向。

【标注】“警告性裁判”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中的裁判类型。大陆地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监督与备案审查制度: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督促制定机关修改、纠正等方式处理,不采用此种裁判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