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提出 言词提出又称「言词提出给付」,为现实提出之一种,仅于债权人于清偿期前已预告拒绝受领,或给付兼需债权人之行为而债权人未为协力行为之情况适用,债务人">债务人即可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债权人「准备给付之情事」代替给付,于言词提出后,债务人可免于迟延给付责任,但仍有履行主债务之义务,待债权人请求时再为现实给付。(台湾地区”民法”第235条但书参照)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设有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迟延履行的责任相应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