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提出

言词提出又称「言词提出给付」,为提出之一种,仅于债权人于清偿期前已预示拒绝受领或兼须债权人之债务而债权人未履行协力行为之情况适用,债务人即可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债权人「准备给付之情事」代替给付,于言词提出后,债务人可免去迟延给付义务,但仍有履行主债务之义务,待债权人催告等情况时为履行。 (民法第235条第1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