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约
契约当事人为使契约关系溯及消灭所为之法律行为。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契约,甲向乙买受A屋,买卖契约签订时乙向甲再三保证A屋并非海砂屋,但等到乙将A屋交付给甲后,甲却发现A屋实际上是海砂屋,甲就可以主张A屋缺少乙所保证的品质,依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解除买卖契约。若该买卖契约经甲合法解除,买卖关系就溯及于缔约时消灭,甲、乙分别负有回复原状的义务(乙应将价金返还给甲,甲则应将A屋返还给乙)。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对应制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