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文效力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为宪法第78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失其效力。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为宪法第78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失其效力。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其效力范围与司法院解释相近,但大陆法律体系中并无完全等同于“释字”制度的机制,司法解释具备类似拘束力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