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

行政权违法侵害人民的权利时,人民向国家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制度。行政救济程序原则上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其救济方式的「正式的行政救济」。

除「行政诉讼」和「诉愿」外,还包括其他救济程序。例如诉愿的先行程序、商标法上的异议或评定、公务人员保障法的申诉、复审程序等,范围比「行政争讼」较广泛。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行政法用语(”诉愿”即大陆所称”行政复议”)。台湾地区所列的商标异议评定、公务人员保障法申诉复审等亦属其特别救济程序。大陆地区对应的行政救济体系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为主干,另有《信访工作条例》等申诉渠道;具体行政领域(如商标、专利)亦设有专属的异议、无效宣告等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