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
以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作为标的,所订立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契约,而订定行政契约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行政契约采除外说(除外规定),也就是除了法律有限制之外,原则上皆可订立行政契约。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条)
若缔结契约之目的,具有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即为行政契约。
例如某国立大学和录取的公费学生订立契约,约定学生毕业后必须服务数年,否则必须缴还就读期间的学费,这份契约即行政契约。
又像是行政机关与人民依照国家赔偿法订定之赔偿协议、行政诉讼上之和解、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与医事服务机构签订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契约、警校公费生契约(释字348)、大众捷运联合开发契约(释字732,陈春生大法官协同意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