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权时效

行刑权时效指国家于判决确定后,依法得以执行刑罚的期限。行刑权时效的长短,是以法院宣告刑的轻重来决定,宣告刑越重,行刑权期间越长。

当宣告刑为死刑、无期徒刑,行刑权时效为40年;宣告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者,行刑权时效只有7年。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原因包括刑之执行、依法应停止执行、因逃匿而通缉或逃脱而未能继续执行、依法令受拘束自由,但停止进行期间已达行刑权时效期间之三分之一,则时效停止原因视为消灭,时效则继续进行。

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与执行时效,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或执行刑罚的法定期间,其计算方式与量刑轻重相关之原则与台湾地区之制度思路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