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取得所有权

因自己出资而建筑之房屋,不待登记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权,与该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义之谁属无关,亦与因法律行为而取得者,须依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经登记始取得其所有权者不同。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亦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