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调查原则

行政程序上所谓职权调查原则,乃指行政机关有义务依职权调查事实真相,而不受当事人陈述之拘束。

职权调查原则认为法院对于涉及裁判之重要事实关系,得自行确定不受当事人声明或主张之拘束,纵使当事人未提供之诉讼资料,法院也可依职权取得。比如行政诉讼法(台湾地区)第125条第1项规定行政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关系,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法解释”第96条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