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完成结婚应向户政机关申请登记,以建立正确的户籍资料。
《民法》第982条经过97年5月23日修法后,结婚不但应以书面、经二名以上证人签名,并且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才会发生结婚的效力。
108年5月,立法院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允许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同性伴侣可依本法第4条,成立永久结合关系,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完成结婚应向户政机关申请登记,以建立正确的户籍资料。
《民法》第982条经过97年5月23日修法后,结婚不但应以书面、经二名以上证人签名,并且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才会发生结婚的效力。
108年5月,立法院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允许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同性伴侣可依本法第4条,成立永久结合关系,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