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

(rule of thumb)

所谓经验法则系指社会上一个人其于日常生活经验累积后归纳累积所得,可以得知或认为当然的规则,并非个人主观上的推测而言。

例如一个人不可能不使用工具而切断电缆线,因此一定有使用工具。

证据之取舍及事实之认定,为事实审法院之职权,如其判断无违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即不能任意指为违法。又所谓经验法则,系指吾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所得之定则,并非个人主观上之推测;论理法则,乃指理则上当然之法则,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之理论上定律,具有客观性,非许由当事人依其主观自作主张。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6号刑事判决参照)

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俱属客观存在之法则,非当事人主观之推测,若仅凭上诉人之主观意见,漫事指为违背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即不足以辨认原判决已具备违背法令之形式。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5号判决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