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定期金 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内,定期以金钱给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约。(台湾地区”民法”第729条) 此类契约多出于扶养的目的,具长期继续性,为使当事人慎重其事及避免争议,因此民法规定,终身定期金契约之订立,应以书面为之(要式契约)。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终身定期金应按季预行支付、也不得移转。 【标注】本词条引台湾地区“民法”典型契约类型。大陆地区《民法典》合同编未设独立的“终身定期金合同”名目,此类安排可依合同自由原则约定,实务中多见于遗赠扶养协议、年金保险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