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不利处分

又称「预防性不利处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制的目的,对于人民所为限制或剥夺权利之不利处分,仅为特定行政目的所为之行政管制措施。

基于预防或防止危害之发生或扩大,法律有时会授权行政机关得课予人民一定[:义务|义务]]。例如:命除去违法状态或停止违法行为即属之,此类「预防性(或管制性)不利处分」目的不在非难,当无行政罚法之适用。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号判决参照)

管制性不利处分的目的并非制裁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不具裁罚性,所以性质上并非行政罚,没有行政罚法之适用,仅须受作成行政处分的各种行政法上法则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