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诉讼程序(行政)

各个诉讼事件的情节有轻有重,对于情节较单纯、或本质上适宜迅速终结的诉讼事件,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有该类事件要践行的诉讼程序,就是简易诉讼程序(第229条第1项)。

【标注】本词条引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同样设有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