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裁决
第二次裁决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六零年代德国发展之概念。
该概念代表原行政处分发生形式上之存续力后,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异议,就原行政处分于未变更原有行政处分之事实及法律状态,重新为实体上审查,另为裁决。
此与重覆处分不同,基本上最大差异在于原处分机关有无重新审查,若有,代表为第二次裁决,比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条重开程序后所作成之处分,一律视为第二次裁决。
第二次裁决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六零年代德国发展之概念。
该概念代表原行政处分发生形式上之存续力后,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异议,就原行政处分于未变更原有行政处分之事实及法律状态,重新为实体上审查,另为裁决。
此与重覆处分不同,基本上最大差异在于原处分机关有无重新审查,若有,代表为第二次裁决,比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条重开程序后所作成之处分,一律视为第二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