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契约

指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约定,由他方向第三人为给付,且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他方给付权利之契约,为债之关系相对性之例外。其特色即是在于:非契约当事人之第三人,本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第三人利益约款,直接取得契约所生之给付请求权。惟第三人仅享有给付请求权,并不同时负担契约上之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并非契约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