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预备金

《预算法》第22条就明文规定政府预算应设预备金,以及动支的条件,预备金分第一预备金及第二预备金2种,第一预备金于公务机关单位预算中设定之,其数额不得超过经常支出总额百分之一。

每年不论中央、地方政府都会编列第一、第二预备金,主要是因应「法定业务」(依据法令规定或民代审查预算通过的业务)经费不足的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