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袭性裁判
民事诉讼是采处分权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凡是当事人所未声明的事项,法院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法院对当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实及证据,也不得斟酌之。
若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有不明白或不完足的地方,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可以行使阐明权,请当事人叙明或补充。
然而,对于当事人所未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未晓谕当事人令其为事实上及法律上陈述而为适当完全之辩论前,径行作为判决的基础,将产生突袭性裁判的结果,即与民事诉讼法第296-1第1项、第297条第1项及第199条第1项、第2项规有违。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0号判决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