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管辖

指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或因特别情形由有管辖权之法院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审理,以利案件顺行;若直接上级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时,则由再上级法院裁定。

例如:行合议审判之法院因法官回避不足法定人数,致不能行使审判权的情况,由直接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