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法定主义

又称「租税法律主义」,国家要求人民负担缴纳税捐的义务,或给与人民减免税捐的优惠时,必须以法律来规定租税主体、租税客体、租税客体对租税主体的归属、税基、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等要件(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685号解释)。

主管机关因法律授权所订定的施行细则,只能就实施母法所定纳税义务及其要件有关事项加以规范,不得另为增减,否则即违反租税法定主义。

【标注】大陆地区对应原则为”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并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