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文书
台湾地区“刑法”将文书区分为公文书及私文书,并以立法方式定义公文书,是指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因此,不具公务员身分之一般人制作的文书,或公务员于职务外制作的文书,即称之为私文书。
此外,私文书必须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特定之意思,并具备法律上或经济上的意义,始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同样区分国家机关公文与一般文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文书及伪造私文书的行为,依相应罪名处理。
台湾地区“刑法”将文书区分为公文书及私文书,并以立法方式定义公文书,是指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因此,不具公务员身分之一般人制作的文书,或公务员于职务外制作的文书,即称之为私文书。
此外,私文书必须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特定之意思,并具备法律上或经济上的意义,始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同样区分国家机关公文与一般文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文书及伪造私文书的行为,依相应罪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