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文书
刑法将文书区分为公文书及私文书,并于刑法第10条第3项以立法方式定义所谓的公文书,是指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因此,不具公务员身分之一般人制作的文书,或公务员于职务外制作的文书,即称之为私文书。
此外,私文书必须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特定之意思,并具备法律上或经济上的意义,始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刑法将文书区分为公文书及私文书,并于刑法第10条第3项以立法方式定义所谓的公文书,是指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因此,不具公务员身分之一般人制作的文书,或公务员于职务外制作的文书,即称之为私文书。
此外,私文书必须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特定之意思,并具备法律上或经济上的意义,始具有刑法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