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再授权原则
又称转委任禁止原则,凡立法者透过法规授权特定机关发布命令,则该机关不得推诿卸责,将权限再度移转给其他行政机关。
例如法律指定卫生福利部发布命令,不能转由下级机关健保署制定命令。因为行政机关的法规命令制定权是由国会所赋予,因此只有被指定的机关才能制定法规命令。
若真的有再度授权的必要,行政机关必须在法规命令中明订再授权的机关,此时可以再将法规命令制定权转委任其他机关。
又称转委任禁止原则,凡立法者透过法规授权特定机关发布命令,则该机关不得推诿卸责,将权限再度移转给其他行政机关。
例如法律指定卫生福利部发布命令,不能转由下级机关健保署制定命令。因为行政机关的法规命令制定权是由国会所赋予,因此只有被指定的机关才能制定法规命令。
若真的有再度授权的必要,行政机关必须在法规命令中明订再授权的机关,此时可以再将法规命令制定权转委任其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