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恶意原则

真实恶意原则(actual malice),行为人纵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为真实,然若能举出相当证据资料足证其有相当理由确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诽谤罪相绳。惟亦有论者认为,真实恶意原则系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所创设,是指官员或公众人物指控媒体报导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证明被告“明知其言论不实”或“对于其言论真实与否毫不在意”,是用来限缩(近乎排除)被告对官员或公众人物诽谤或侵害名誉行为的刑、民事过失责任。再经过一些判例发展,当被告疏于查证的情况已经相当于“蓄意的回避事实真相”,才有可能构成真实恶意。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诽谤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即当事人主张真实性抗辩的,需证明其有相当理由确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