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处分
相对不起诉处分,即「得为不起诉」,系检察官得基于便宜原则,裁量案件是否以不起诉为适当而为不起诉之处分。相对不起诉处分包括微罪不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或执行无实益(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例如被告没有任何前科,因为没有钱,肚子又饿,在超商偷了一个20元的面包,后来向超商道歉,双方达成和解。超商愿意原谅被告时,检察官认为不要起诉被告,让被告有自新的机会,会比起诉被告让法院判刑还要适当的话,就会作出不起诉处分。
又如被告犯了杀人罪,已经被判决无期徒刑确定,他虽然也犯了赌博罪,但是因为赌博罪最多罚钱,对于执行的无期徒刑影响不大,检察官可以选择不要起诉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