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宣告

一个人因为重度智能障碍、严重受伤、生病,或年老失智等情形,无法表示自己的意见,也听不懂别人说什么,生活起居完全需要别人照顾的时候,就像未满7岁的小孩子一样(无行为能力),需要一个法定代理人来处理他所有的事情。这时候可以向法院声请监护宣告,并选定一个适当的监护人来照顾他的生活、护养治疗及管理财产等事务。

过去针对此类情况,台湾地区“民法”原本是以「禁治产」制度处之,现已修法为「监护宣告」。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民法上的成年监护制度(“声请”即“申请”)。大陆地区《民法典》对应制度为成年人监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其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