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机关

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第3条)

例如我国目前的中央二级独立机关包含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

独立机关之存在对于行政一体与责任政治原则有所减损,其设置应属例外。唯有设置独立机关之目的确系在追求宪法上公共利益,所职司任务之特殊性,确有正当理由足以证立设置独立机关之必要性,重要事项以听证程序决定,任务执行绩效亦能透明、公开,以方便公众监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权经由立法与预算审议监督独立机关之运作,综合各项因素整体以观,如仍得判断一定程度之民主正当性基础尚能维持不坠,足以弥补行政一体及责任政治之缺损者,始不致于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