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参加诉讼
诉讼参加系诉讼法术语,指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参与他人间已系属之诉讼,无论系法院基于职权或依照当事人声请以裁定命参加皆属之。一般而言,其功能有三,包括维护参加人利益、全面澄清争讼事实,以及为达诉讼经济与既判力扩张。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有必要参加、独立参加及辅助参加诉讼三种类型。其中,独立参加诉讼,系为回应行政处置公共性格所生规范需求,比如邻人诉讼案件。从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其独立参加诉讼,并得因该第三人之声请,裁定允许其参加。
【标注】大陆地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