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预算

特别预算是国家因应特殊情况的财务开支。 1932 年制定《预算法》规定国家如果临时遭遇重大灾变,或为建设国防紧急设施或紧急重大工程,有大宗支出的必要时,可以办理「非常经费预算」。

后来更名为「特别预算」,修正提出条件为:国防紧急设施或战争、国家经济重大变故、重大灾变,以及不定期或数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原本的「紧急重大工程」则被删除。

特别预算的编列被排除在年度总预算之外,因此主计总处认为特别预算不仅可以应付紧急事态,也可避免扭曲年度总预算的规模及内容。

另外,特别预算的经费可能来自政府举债,实务上也常会通过特别条例来排除《公共债务法》有关举债上限的规定。有人认为这是刺激经济必须的手段,但也有人担心这会败坏财政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