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原则

以委任关系为例,受他人委任的人(即受任人),得为该他人(即委任人)为一切行为,但一些特定的法律行为,受任人就必须得到委任人的特别授权,才可为之。

例如行政诉讼中,受当事人一造(甲)委任的诉讼代理人(乙)就其所受委任之事件,有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利。但是对于舍弃、认诺、撤回、和解等特定的诉讼行为,因为会对委任人甲的权益造成终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诉讼代理人乙就上述特定的诉讼行为,必须得到甲特别委任或特别授权,才能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