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委任

台湾地区司法用语,即特别委托。如,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台湾地区民法“第 532 条 受任人(即受托人)之权限,依委任契约之订定;未订定者,依其委任事务之性质定之。委任人(即委托人)得指定一项或数项事务而为特别委任,或就一切事务,而为概括委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