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休假
简称「特休」,依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劳动法制度。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简称「特休」,依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劳动法制度。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