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养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不能维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经济上供给的亲属法上义务。台湾地区”民法”第1114条系规定:又台湾地区”民法”第1116条之1明定夫妻互负扶养义务,这些都是法定扶养义务的适例。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法定扶养义务(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之1),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不能维持生活者负有必要的经济上供给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