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上权 法定地上权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基于法律规定拟制成立之地上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物继续存在的社会经济效用,例如台湾地区”民法”第838条之1、第876条规定,因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拍卖,造成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不同时,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间就存在法定地上权。大陆对应制度:大陆《民法典》设有地上权制度,对应概念为法定地上权,其设立目的与台湾地区相同,旨在保障建物继续存在的社会经济效用。 相关法律词条地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