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上权

基于法律规定拟制成立之地上权,称为「法定地上权」。

法定地上权之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物继续存在的社会经济效用,例如民法第838条之1、第876条规定,因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拍卖,造成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不同时,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间就存在法定地上权。